发布日期:2017-10-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 |
供销财字〔20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新网工程”专项资金25亿元,注资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土地流转及后续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股权投资属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2017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7年9月15日 2017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567号)及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结合2016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总社实际,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以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为目标,聚焦重点,强化监管,防控风险,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各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联结,构建上下贯通、联合合作的经营服务体系,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投资方式、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用股权投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投资方向为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土地流转及后续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总社六届理事会第35次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供销合作社2017-2020年“新网工程”建设投资规划》的方向和要求,投资范围为规划中的2017年建设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社财会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总体协调; (二)负责监督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 (三)负责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和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 (六)监督中国供销集团制定管理细则、申报指引和投资规程,以及开展项目征选遴选、资金使用、投后管理、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制造中国供销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和项目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申报指引、申报细则和投资规程; (二)负责项目征集、遴选和论证,组织所属全资投资平台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投资谈判等工作,制定投资建议方案; (三)做出投资决策; (四)负责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运营和投后管理;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付审核和风险防控; (七)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出绩效目标建议,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 (八)定期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九)建立市场化的奖惩机制; (十)接受审计检查和经济效益考核。 第四章 投资限定条件 第九条 各级被投资对象原则上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得晚于专项资金投资到位。 第十条 股权投资应当同股同权。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约定收益率方式的,收益率不得高于当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年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原则上采用注资方式。在严格审核、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可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股权并购试点,由中国供销集团所属全资投资平台直接受让被投资对象的股份。 第十二条 直接购置股权的被投资对象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主营业务属于为农服务或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必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领域,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和范围; (二) 不得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无任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 (三) 所有股东出资实缴到位,信用良好,无抵押担保、较大及隐性债务、未决诉讼等; (四) 无明显的经营风险、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 (五) 与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存在关联关系; (六) 购置股权后,全资投资平台应成为被投资对象的控股股东; (七) 对于主营业务属于为农服务领域的被投资对象,全资投资平台只能受让各级供销合作社(不含总社)及其控股企业持有的股份。 第十三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直接购置股权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对准入条件、遴选方法、价格确定、审核程序、业绩目标、公司改组、投后管理、退出机制、考核办法、风险防控、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章 投资论证与决策 第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项目征集、遴选和论证情况,制定投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议方案由中国供销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按照投资决策签署投资协议,使用专项资金,推进项目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股权退出建议方案由中国供销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注资方式的项目,专项资金应按《全国供销合作社2017-2020年“新网工程”建设投资规划》落实到具体建设实施内容,不得向货物、工程、服务直接生产者和经销商之外的业主购置资产。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严禁用于非实体经济的金融投资等领域。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支付审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采用前置审核方式。中国供销集团应制定相应规程,明确支付审核主体(层级不得低于中国供销集团所属全资投资平台),规范审核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出现问题的,由中国供销集团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其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操作程序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落实到所有项目。 第七章 验收、绩效评价和经济效益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供销集团应按财政部要求,每半年对专项资金实施滚动绩效自评,向总社财会部提交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社财会部按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向总社理事会和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目标和指标应与《全国供销合作社 2017-2020年“新网工程”建设投资规划》有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总社开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经费从专项资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总社每年度依据中国供销集团组织第三方进行审计的结果,对专项资金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 第八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条 投资退出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拒不整改; (二)主营业务偏离为农服务领域; (三)投资协议不能落实(包括未按要求缴纳投资收益); (四)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或法律风险; (五)其他股东抽逃投资; (六)底层投资协议不能签订,专项资金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股权退出后直接转入专户,作为未分配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章 信息报送与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供销集团每半年向总社理事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信息的公开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总社财会部跟踪监管项目的投资方向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总社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按照审计检查报告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供销集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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